原標題:訴訟過程偽造證據(jù)欲賴賬 莆田一男子違法受處罰
原標題:偽造證據(jù)欲賴賬,當事人違法受處罰
男子為賴賬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變造的證據(jù),近日,城廂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該案,并向涉事男子作出了司法處罰決定。
2013年12月,陳某與周某約定,由陳某收購周某擁有的某加油站股份,約定轉讓股份價值為40萬元,同日陳某支付17萬元,余款23萬元承諾于2014年12月前付清。之后陳某除了在2016年1月支付了3萬元,仍有20萬元未償還。見陳某遲遲不歸還剩余錢款,周某遂向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剩余20萬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但陳某卻辯稱欠款已經(jīng)全部還清,并提供《還款證明》一份。庭審過程中,周某認為陳某提供的《還款證明》存在變造、偽造的情況,并申請司法鑒定,陳某亦同意進行鑒定。之后,經(jīng)鑒定中心鑒定,該《還款證明》確實存在變造、偽造的高度可能性,陳某雖對該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卻不申請重新鑒定,且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意見書存在不合理之處,故法院采納了該意見書的鑒定意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結欠周某股權轉讓款20萬元,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現(xiàn)仍由周某持有的《欠條》《付款證明》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院予以認定。陳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系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周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案件鑒定費用1萬元系為追討上述欠款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陳某負擔。故判決陳某償還周某欠款2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鑒定費1萬元。
案件審結以后,對陳某在民事訴訟中提供偽造、變造的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情況,法院綜合考慮其違法情節(jié),于2018年1月向陳某依法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陳某在收到法院處罰決定后,深刻認識到其行為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他人合法權益的行使造成了影響,遂在法定期限內(nèi)積極繳納了罰款。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偽造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偽造證據(jù)不僅損害社會誠信,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案件的審理,更是對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挑戰(zhàn),依法應予懲戒。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一定要遵守法律、誠實守信,切不可為贏得官司不折手段,干擾訴訟,藐視法律。希望大家引以為戒,誠信訴訟,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huán)境。(記者 陳志瑜)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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