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取運費,竟幫人運送毒品,最終把自己送進了班房。近日,明溪摩的司機孔某某以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今年52歲的孔某某在明溪城關開摩的,從2014年3月起,受毒販溫某某委托,孔某某幫其運輸毒品,每次從中賺取5元運費作為提成。起初,孔某某并不知情,之后聽說盒子里裝的東西是“冰毒”,他認為,只是幫別人送貨,又不是賣貨,依然繼續(xù)承接這運輸的任務。
8月5日上午,溫某某像往常一樣將毒品藏于茶葉罐中交給孔某某,讓他送到林業(yè)總公司附近給楊某,兩人在交易時被蹲點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繳獲冰毒1.6克。
經明溪檢察院審查,犯罪嫌疑人孔某某明知溫某某販賣的是毒品,卻目無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使用摩托車非法運送毒品給吸毒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涉嫌運輸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做出批準逮捕決定,經明溪法院判決,孔某某犯運輸毒品罪,遂作出以上判決。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負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以“不知道是毒品”為由進行辯解。但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予以協(xié)助的可認定為輔助性從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
在此提醒市民:毒品犯罪沒有“擦邊球”可打,只要懷疑是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不能心存僥幸心理、麻痹大意,更不能貪圖蠅頭小利,否則終將釀成大禍。遠離毒品,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的剛性要求,全社會公民都需要加強對毒品犯罪活動全鏈條的防范意識。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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