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件二審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羅某森犯盜竊罪,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肖某龍犯盜竊罪,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肖某宇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至6月間,被告人羅某森、肖某龍、肖某宇駕乘越野車多次到沙縣至三明快速通道、304省道吊公嶺隧道內(nèi)偷盜路燈電纜。三人在選定盜竊地點后,由被告人肖某龍、肖某宇下車割取電纜線,被告人羅某森駕車在別處等候。肖某龍、肖某宇用螺絲刀把路燈底下蓋著鐵皮的蓋子旋開,用鉗子把電纜線剪斷拉出來,卷成一卷卷放在路邊,再打電話給羅某森把車子開過來,把電纜線搬到越野車的后備箱載回家。三人將盜竊來的電纜線剝皮后進行銷贓。經(jīng)過價格鑒定,被盜電纜線價值共計70823.6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森、肖某龍、肖某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70823.67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根據(jù)三被告人的盜竊數(shù)額及各自具有的相應量刑情節(jié)綜合評判后,作出如上判決。(三明市中級法院)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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