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交易處獲悉,為規(guī)范實驗區(qū)家庭購房套次認定工作,實驗區(qū)行政審批局聯(lián)合區(qū)交建局、區(qū)環(huán)土局、區(qū)稅務局印發(fā)了《家庭購房套次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目前已開始實施。家庭住房套次認定結果主要用于契稅繳交。
《認定標準》明確,在家庭購房套次認定上,以家庭為單位,即按購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為單位進行認定。購房人的婚姻狀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申報住房的購房時點認定,其中,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簽訂時點(網簽時間)為準,二手住房以受理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點為準。另外,子女年滿18周歲的,與父母分別以不同家庭認定。
實驗區(qū)行政服務中心不動產登記交易處工作人員趙志勤向記者舉例,一個家庭中,夫妻雙方在婚前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現申請辦證時,按照《認定標準》,我們認定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房產均為首套房。如果夫妻婚后又買了一套房,則這套房辦證時認定為家庭的第三套房。如果這對夫妻有一成年子女且名下有一套房屋,則這套子女的房屋應以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不計入這對夫妻的家庭購房套數內。另外,與他人共同購買的住房要計入個人住房套數中。
《認定標準》還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解困房、房改房、集資房、繼承房、受贈房和個人自建房(非出讓)的房子不計入家庭住房套次認定中。
“我們這個《認定標準》對前面提到的7類不做認定住房類型僅限于首次取得權利情形,一旦經過上市買賣,就要開始認定。”趙志勤說,如果市民手上有一套集資房,又再購買商品房,按照規(guī)定,僅認定購買的商品房為首套房,但若市民將原有的集資房賣出,購房人購買這套住房后,這套住房就要計入購買人名下套數。
值得注意的是,《認定標準》實施的最大亮點主要體現在安置房套次的認定上。根據規(guī)定房屋套次認定具體操作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所以對于安置房的認定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平潭結合實際情況,讓利于民,安置戶可根據最優(yōu)方案,自主選擇名下的安置房是否計入家庭住房套次,一旦決定申報安置房計入住房套次后,其名下其他安置房也均計入住房套次認定。
此外,共同購買住房的市民,若其中任意一個不具備享受稅費優(yōu)惠政策資格,則全體購房人均無法享受稅費優(yōu)惠政策;如果全體購房人都具備享受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則根據購房人所占的房屋份額和擁有住房情況分別享受稅費優(yōu)惠政策。(平潭時報記者 林小玉)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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