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用人單位在錄用新員工時會進行崗前培訓。新員工接受崗前培訓期間,勞動關系是否建立?員工在崗前培訓期間受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近日,倉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者在崗前培訓期間受傷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
經了解,2023年5月30日,唐某入職某餐飲店,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次日,某餐飲店安排唐某查看培訓場地。2023年6月1日,唐某參加崗前培訓,在培訓場地不慎受傷。此后,唐某沒有繼續(xù)參加培訓,也沒有到某餐飲店上班。
之后,唐某與某餐飲店發(fā)生爭議。唐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24年1月9日裁決確認唐某與某餐飲店自2023年5月31日至8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餐飲店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倉山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某餐飲店于2023年5月28日至31日與唐某就崗前培訓事宜溝通,并安排唐某查看培訓現(xiàn)場,唐某表示同意。2023年6月1日,唐某正式接受培訓,實質上已接受某餐飲店的安排,向某餐飲店提供勞動;某餐飲店也接受唐某提供的勞動,該勞動內容亦與某餐飲店的主要業(yè)務相關。據(jù)此,可以認定雙方已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并實際開始履行勞動合同。
倉山法院一審判決唐某與某餐飲店于2023年5月31日至8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某餐飲店提起上訴,福州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若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安排的、與崗位直接相關的必要培訓,且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則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崗前培訓期間是否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關乎員工在此期間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條件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新員工在崗前培訓期間,若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培訓期間受傷可被認定為工傷。(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翁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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